国五条细则大解读
南京房价控制目标出台
涨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后,今晚南京2013年房价控制目标终于公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南京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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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认为目前各地“国五条”细则影响最大的是?
  要求房价涨幅低于收入增幅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和供应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有效供应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2.如果您近期有买/卖房计划,该细则的出台是否会改变您的购房计划?
  观望,延时买卖 
  不影响买/卖房计划,按原计划进行  
  尽快出手,以防政策再度收紧 
3.江苏省细则出台后,您觉得南京房价走向如何?
  将出现大幅下跌 
  上涨势头得到遏制,走势平稳 
  调控无力,房价继续攀升 

2013南京房价控制目标 住建委解读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参照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最客观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采用当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作为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的数值依据。考虑了物价因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家庭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和变化水平,它和房价存在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直观反映广大购房者的购房能力。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收入等以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大举措确保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制定和公布南京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国家要求,切合南京实际,可操作,易理解。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举措,确保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南京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南京属于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省会城市,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符合国家2011年出台的限购政策:
一是坚决贯彻“新国五条”关于住房限购的主要精神,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措施严格到位。
三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秩序。
四是我们倡导理性的住房消费,正确解读限购政策,正面引导市场行为场。
区划调整后,高淳、溧水不执行限购政策 限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和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具体执行标准和内容仍然严格按照宁政办发〔2011〕17号文件认真落实。考虑到高淳、溧水两个新区的机构人员、运作模式、政策体系等尚在调整之中,两个新区房产信息尚未整合到位,尚不具备执行限购的条件。
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新房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 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上涨,确保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二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抓好今年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300万平方米、竣工500万平方米的任务;全面推进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全年完成19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和65万平方米危旧房的改造任务。
三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同时积极抓好住房价格申报工作,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已提交预申请的二手房交易案件4月底前办完 3月份,“新国五条”出台后,全市二手房交易案件激增,目前已消化处理了总量的三分之一,剩余已开具预收据的二手房交易案件,将力争在4月底前办理完毕。
3月1日国五条内容 重庆版细则 上海版细则 北京版细则
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房价控制目标,于四月底向社会公布。 上海房价控制目标: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
1、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交互共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2、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3、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
4、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5、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严格限制容积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合理安排出让时序和选择出让区域,引导和调节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三分之一。 1、一季度公布全市年度供地计划
2、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对已供应的土地,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公示、处置力度,密切跟踪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2013年建成15.58万套、新开工23.39万套保障性住房,确保完成国家目标任务。
继续推进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在主城二环内的21个人口集聚区中科学规划公租房项目,与商品住房共享配套服务。
1、深化完善“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
2、全年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旧住房综合改造10.5万套、75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730万平方米。
3、合理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供应范围。完善两代及以上成年人复合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口径。
4、出台“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措施
落实2013年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的任务。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来京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1、加强预售管理,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2、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对捂盘惜售、虚假交易、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要采取暂停预售、降低开发资质、停止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等惩处措施。
3、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公安、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查处和公布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在开发和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1、进一步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等规定。
2、对预销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管理指导的,可暂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违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的,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等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
3、对发生违反限购政策、捂盘惜售、闲置土地和炒地、挪用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予以处罚和限制。
4、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可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搭建本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掌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1、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舆情监测,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情况要及时主动澄清。
2、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3、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稳定市场预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加强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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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0日

继重庆宣布拟对高端房征特别消费税后,上海也将开征住房保有税。有消息称,针对房产征税的试点地区可能定在京、沪、深、渝四个城市。

2010年5月31日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2010年10月18日

在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下发调控政策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着手准备房地产税的推进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接近尾声。

2011年1月10日

9日上午,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政府工作报告》称,将通过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距,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征高档商品住房房产税在内。

2013年2月2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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